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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賠賞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範圍

行政賠償賠賞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範圍

行政賠償賠賞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範圍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有哪些規定?
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特指行政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其中,第5項為概括規定,除了上述列舉的4種情形外,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職務違法行為,國家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有哪些規定這個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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