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詐騙罪 法律 關注:1.95W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通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注:以上條文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文取代。 標籤: 刑事犯罪辯護 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辯護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vp4lp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