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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取得子女的監護那另一方可以不負責嗎

離婚後一方取得子女的監護那另一方可以不負責嗎

離婚後一方取得子女的監護那另一方可以不負責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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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方贈送的財物嗎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現實中,無償贈與情人(即婚姻第三者)財產往往是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行為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

因此,贈與情人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如果丈夫私自把本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物贈與給情人,妻子有權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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