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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税局行政複議

國税局行政複議

國税局行政複議
國税局行政複議上級應該如何申請?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是申請人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時遞交的,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程序發生的申請文件。申請複議應注意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複議申請就不被受理,那麼國税局行政複議上級應該如何申請,申請人應是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税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税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 第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申請人對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税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清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被撤銷合併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税務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最初報請批准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三,屬於規定的申請複議範圍。一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審批減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税款行為。二是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提供納税擔保行為。三是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四是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五是税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抵繳税款。六是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對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法,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沒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八是法律、法規規定税務機關受理複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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