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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的處罰認定是怎樣的

濫用職權的處罰認定是怎樣的

濫用職權的處罰認定是怎樣的
濫用職權的處罰認定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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