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 關注:5.87K次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標籤: 危險 處罰 物質 訴訟仲裁 治安管理 非法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v1pwl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