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一方有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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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一方有用的證據
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舉出證據證明此類事實,離婚對一方有用的證據一般體現為證人證言、通話錄音等形式。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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