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集衞生院醫療事故
- 法律
- 關注:2.27W次
衞生部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期限問題的批覆
在《衞生部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期限的批覆》(衞醫發〔2000〕第19號)下發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提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屬提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r585j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