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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資產重組有關個税的問題

納税人資產重組有關個税的問題

納税人資產重組有關個税的問題
關於單位走私犯罪後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以及單位被依法註銷、宣告破產等情況下,如何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單位走私犯罪後,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況的,只要承受該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存在,應當追究單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責任。走私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後,原單位名稱發生更改的,仍以原單位(名稱)作為被告單位。承受原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


單位走私犯罪後,發生分立、合併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以及被依法註銷、宣告破產等情況的,無論承受該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是否存在,均應追究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原走私單位判處罰金的,應當將承受原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罰金超出新單位所承受的財產的,可在執行中予以減除。


單位犯罪的單位分立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是所述,希望滿意。。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的單位分立,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個人為了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等組織,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根據其合法經營情況確定,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實施犯罪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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