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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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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產夫妻共同財產麼?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這裏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1990年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户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如果只是有價值評定但是沒有實際投入市場產生收益就不屬於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此規定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比如説,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後所留財產只給於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中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範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婚前財產,如果用於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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