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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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登記證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採用這一方式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民事訴訟。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4)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又不能達成協議解除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養關係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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