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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迴避

行政許可法迴避

行政許可法迴避
建築工程商標侵權
(一)沒有經過原商標註冊人同意而擅自改動,產品也沒有更換或者用差不多的產品來混淆消費者的,即運用了和原本的商標無差或者只改動了一點點,但並非完全不一致的商標。經過驗證,有侵權嫌疑的,都屬於侵權行為。

(二)直接銷售侵犯註冊商標的商品;

(三)偽造或者是製造和太氣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相類似的產品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假冒偽劣的商標標識,都是屬於侵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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