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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機構一般有哪些

職業病鑑定機構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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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機構一般有哪些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0條、《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此處的“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此處的“診斷機構”是指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職業病診斷條件並擁有一定數量的從事職業病診斷資格醫師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
2、根據《衞生部關於對異地職業病診斷有關問題的批覆》,在塵肺病診斷中涉及晉級診斷的,原則是應當在原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論不服的,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申請鑑定,而不宜尋求其他機構再次診斷。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勞動者沒有依照有關規定確定診斷機構的,所作的職業病診斷無效。衞生行政部門將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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