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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點物品的證據保全公證

清點物品的證據保全公證

清點物品的證據保全公證
證據保全公證程序
證據保全公證程序: 1.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採取證據保全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須在作出裁決之前提出。 2.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員會轉來的證據保全申請後,如果認為有必要的,就應作出准許保全的裁定,並在裁定中指出: 保全哪一種證據,在何時,在何地,用何種方法進行保全。 4.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應作出裁定,並説明不採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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