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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通違章行政複議文書

文通違章行政複議文書

文通違章行政複議文書
關於行政複議的文書中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是什麼
《行政複議法》第4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民不服治安管理處罰的複議申請期限為5天,而《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根據解決法律衝突的處理原則,對不服治安處罰的複議申請期限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天為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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