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的主體包括國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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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的主體包括國家麼
不包括,
國家機關沒有名譽權。名譽權是保護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權益,而縣 委、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動不是民事活動,是黨 務和政務活動,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譽權保護。其背後的道理在於,在法制社會裏,批評政府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神聖義務。只有讓人民毫無顧忌地批評政府,才可能將政府牢牢地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真正成為為人民的政府。
由於人民對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無缺,由於人民對政府的指責不可能完全客觀公正,因此,法律必須容忍人民對政府錯誤的、不公正的批評。如果法律對人民進行苛求,如果一旦人民的指控出現事實錯誤和判斷錯誤,就要被追究民事責任,人民將噤若寒蟬;人民縱使對政府不滿,也只能張口結舌,望政府而興歎。正是基於對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力充分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二、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典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公民或者是法人因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侵權人需要賠償,因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此可以知道名譽權的主體指的是公民和法人,而國家是不屬於名譽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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