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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200以上不起訴

醉駕200以上不起訴

醉駕200以上不起訴
法律上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規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起訴,認為案件缺乏訴訟條件或者處罰條件,或者認為沒有起訴的必要,從而不將犯罪嫌疑人訴交法院審判的處理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防衞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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