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設立擔保物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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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標的物欺詐有哪些
在標的物上做文章從來是利用買賣合同進行欺詐的犯罪分子慣用的手法之一。具體來説有以下幾種:
1、以假充真,以劣充優,以次充好。以假冒偽劣的商品代替優質的、正宗的商品,隱瞞商品存在的瑕疵,是這種欺詐手法的主要表現。
2、虛構根本不存在的標的物,買空賣空。詐騙方虛構自己並沒有的標的物,引誘被欺詐方與之簽約以騙取貨款。在實踐中,賣方與買方在簽約時並不一定就擁有合同標的物,如正在生產中的商品,但賣方應保證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能夠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在此類合同欺詐中,賣方未擁有標的物也沒有擁有標的物的跡向和可能,主觀上也不存在將標的物在合同期限內交付的意願。
3、出售既非自己所有的,又未取得所有者的委託的商品。
4、出示高質量的樣品,而在履行中以偽劣產品代替。
5、謊稱自己的產品是“專利”或“名優特新”產品,利用對方對技術認識的欠缺騙取高額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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