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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合夥企業解散程序中

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合夥企業解散程序中

合夥企業解散程序中,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合夥企業解散程序中,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就自己對合夥企業享有的債務向清算組進行申報。要按期申報,即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二要如實申報,即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並進行必要的核實。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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