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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構成要件都有什麼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構成要件都有什麼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構成要件都有什麼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構成要件都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蹟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所謂名勝古蹟,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蹟。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損毀,是指損壞和毀滅。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搗毀、砸碎、拆除、污損、挖掘、刻劃、焚燒、炸燬等。一般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如損毀景物、建築物;破壞園林植物;在名勝古蹟區蓋違章建築,拒絕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極的不作為方式構成。
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損毀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的;因其行為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嚴重損壞的;造成名勝古蹟大面積損毀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出於卑鄙動機損毀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而加以損毀。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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