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僅列單位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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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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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否成為自訴案件的被告
可以的。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可以獨立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作為自然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起參與刑事訴訟。代表涉嫌犯罪單位參加刑事訴訟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託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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