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發回重審可以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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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發回重審可以幾次
事實方面的問題,可以發會重審一次;如果是程序問題,沒有次數限制。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一般應當由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九)項裁定再審的;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
(四)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由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審理,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四條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一般應當通過庭審認定事實後依法作出判決。
但原審人民法院未對基本事實進行過審理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上級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實不清為由裁定發回重審。
第五條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
(一)原判決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
(二)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三)未經合法傳喚缺席判決,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五)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第八條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原訴訟請求進行審理。
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和提出反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審查決定是否准許。
當事人變更其在原審中的訴訟主張、質證及辯論意見的,應説明理由並提交相應的證據,理由不成立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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