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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買房款是借款

父母出資買房款是借款

父母出資買房款是借款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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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買房款是借款嗎



    不是,是贈與



    對於父母為已婚子女購房出資,首先我們要判斷父母的出資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但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即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父母是以借貸出資的,離婚時可以提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對方共同償還。



    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思路二



    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如果無法舉證證明父母的出資是借款,一般會被推定為是贈與。那麼,就要判斷的是父母出資是贈與給子女本人,還是夫妻雙方。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第四款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按照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明確贈與一方的財產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所以,婚後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該房無論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該出資應探究出資時父母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父母明確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那通常會推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對於如何證明父母是有贈與給子女本人的意思表示,最好要有書面證據,如書面的贈與協議,畢竟如果只是口頭表述父母曾有過此種意思表示,萬一到時對方矢口否認,法院也是難以支持的。



    回到案例當中,如果男方父母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款是借款,也無法證明當初出資僅僅是贈與兒子個人的,那麼他們的出資很可能會被認定對男女雙方的贈與,房產作為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處理。當然,在離婚分割房產時,法官也會考慮出資來源,基於公平原則給男方予以適當多分。



    最後,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紛爭,筆者建議父母在為已婚子女購房出資時最好“先小人後君子。”如果是出於借款的想法而出資的,最好就讓小兩口共同打個借條,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後一併償還。如果是隻想贈與給自家孩子的,那麼最好就寫份書面贈與協議明確表示是贈給自己子女的,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很多家庭,對於自己的兒子長大了之後,要娶妻生子,傳宗接代有深根蒂固的觀念,所以都會為自己的兒女購置一套房子,作為結婚使用的婚房。但是在實物中,人們總是將父母購置的行為認定為借款的行為,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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