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能不能作為房屋過户依據?求幫忙解答。
《房屋
登記辦法》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
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
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協議能不能作為房屋過户依據的問題建議,希望對你有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