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保護和促進港澳同胞投資條例第三十六條新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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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保護和促進港澳同胞投資條例第三十六條新規是怎樣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行為損害港澳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港澳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事機構可以向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並告知辦理結果。-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jrpjw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