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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生效民事判決

公安立案生效民事判決

公安立案生效民事判決
民事判決後還能刑事立案
已經民事判決的案件符合一定的條件還是可以繼續立案調查的,但是對於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這種情況,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公安部於2006年6月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11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説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複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第12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第13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12條規定:“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擴展資料: 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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