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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夥協議應該怎麼生效

入夥協議應該怎麼生效

入夥協議應該怎麼生效
入夥協議應該怎麼生效
1、有人認為,按照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9條規定,既然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有限合夥的入夥協議也應當以此條規定作為生效標準。這種觀點存在兩個原則性錯誤,一是合夥協議與入夥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是協議的成立與協議的生效雖然存在一定的聯繫,同時也有差異。
2、首先,合夥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為組建合夥而簽訂的用以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入夥協議則是指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簽訂的用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3、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
一是簽訂時間不同,合夥協議的簽訂必須發生在合夥企業依法成立之前;入夥協議的簽訂則必須發生在成立之後。
二是簽訂目的不同,合夥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組建合夥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合夥企業組建的前提和基礎;而入夥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吸收新合夥人,是為了合夥企業更好的發展。
三是協議簽訂所經過的程序不同。合夥協議的簽訂必須在各合夥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入夥協議則必須依合夥協議中的入夥條款經相關程序後方可成立,只有在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4、其次,有限合夥的入夥協議還必須要釐清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入夥協議在本質上屬於合同關係。入夥協議的成立是指入夥協議訂立過程的完成,體現為一個時間點,即當事人對協議的條款在形式上達成了一致意見。入夥協議的成立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事實判斷,只需當事人對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後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入夥協議的生效則體現為一個時間段,着眼點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側重於對協議實質內容的考察,即依法成立的協議是否已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在有限合夥中,入夥協議生效必須以入夥協議成立為前提。
5、但是,已成立的入夥協議要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訂立協議的主體合格,即訂立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通過欺詐和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夥協議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4)協議的形式合法。入夥協議的簽署只能表明入夥人與原合夥人之間達成了合夥意願,這種意願能否發生法律效力,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需要有關部門的審查和登記的,必須在審查和登記完成之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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