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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徵地補償標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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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徵地補償標準調整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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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徵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為國有後,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實施前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以及歷次徵地已給予補償安置的,不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安置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徵地農民應當從徵地前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六條 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徵地補償費用和安置人數的測算,徵地補償費用的收取和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徵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安置人員的申報備案、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核、發放及個人分賬户管理;監察、農工辦、農委、財政、公安、民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協調和被徵地農民人員登記審核及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 徵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縣(市、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和今後徵地工作的需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台賬和土地利用現狀台帳,並實施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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