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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不願出庭

遺囑見證人不願出庭

遺囑見證人不願出庭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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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必須出庭嗎

1、原則上證人應當親自出庭作證,因為這樣可以保證另一方對於證人詢問的權利,有助於查明真相,但是,如果證人不出庭的原因確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73條規定的極為特殊的情形,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還原案件真相。相對比較公平的方式,還是視聽傳輸技術,也就是在庭審現場,經合議庭批准,進行視頻作證,因為這樣也可以當場接受另一方的詢問。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與各個繼承人之間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隨後由見證人及立遺囑人簽名,並寫明日期2、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7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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