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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標侵權法人有連帶責任嗎

公司商標侵權法人有連帶責任嗎

公司商標侵權法人有連帶責任嗎
公司商標侵權法人有連帶責任嗎
1、本條是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制度的規定。

其目的在於確定多人造成他人損害時責任的分配問題。

2、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3、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的複數性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當行為人只有一人時,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權。

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層含義:

其一,共同故意。

上文介紹了多種學説,無論學者採納哪一種學説,都一致認為,數個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其二,共同過失。

“共同過失”主要是數個行為人共同從事某種行為,基於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損害。

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相結合。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有時各個侵權行為對造成損害後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如果某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應與其他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

(4)受害人具有損害這是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個基本要件。

無損害,則無救濟,如果沒有損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權責任。

4、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以其主體複數性和責任連帶性有別於一般侵權行為。

各國都有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對簡略,故在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上易產生爭議。

立法之所以模糊規定,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本條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是在綜合考察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以及司法實務演變,並具體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的。

“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這一表述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作出相應的限縮或者擴張解釋,便於司法實踐靈活掌握。

需要説明的是,在我國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的適用範圍並不完全重合。

數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權行為外,還有其他一些適用連帶責任的情形,如,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四條規定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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