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居住證明的有效期

居住證明的有效期

居住證明的有效期
居住證有效期

居住證有效期1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的最後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託的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自動中止。居住證持有人自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內補辦簽註手續的,其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超出30日補辦簽註手續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補辦居住證簽註之日起重新計算。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ee67w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