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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不得減刑假釋

無期不得減刑假釋

無期不得減刑假釋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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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減刑假釋規則以及無期徒刑減刑 假釋規則

1.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不屬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可減為無期徒刑,在執行無期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適當縮短,間隔時間也應適當延長。
  2.對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3.對死緩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或者減刑後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死緩犯實際執行的刑期自死緩二年期滿第二日起計算。
以上是我對“減刑假釋規則以及無期徒刑減刑 假釋規則”的解答,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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