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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過了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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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當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第47條第1款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世,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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