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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可以免於行政拘留

孕婦可以免於行政拘留

孕婦可以免於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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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免於行政拘留的條件


孕婦或正在哺乳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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