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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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