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訴訟過程債權轉讓

訴訟過程債權轉讓

訴訟過程債權轉讓
訴訟過程中債權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正常的債權轉讓流程應該是:一、債權人張三與受讓人李四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二、債權人張三通知債務人轉讓該債權;三、受讓人依據《債權轉讓合同》、通知憑證即可向債務人某公司主張該權利。 那麼作為債務人,我們今後該如何避免或應對此類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呢? 首先,若債務人不同意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可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與債權人事先在合同里約定本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或依據其他款項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在訴訟中申請追加債權人為本案的第三人。 最後,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向受讓人提出抗辯。 總之,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企業在對外出具材料時應特別慎重,多徵求法律顧問的意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9z44w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