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申訴狀的期限

申訴狀的期限

申訴狀的期限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上訴狀和申訴狀的區別在哪?

裁定不能停止執行、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訴:1.上訴狀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判決。但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儘管二者在寫作格式上相似)申訴狀與上訴狀的異同上訴狀與申訴狀的性質、目的相同。申訴時。3.上訴狀只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訴狀可向原審判的法院或原審的上級人民法院,要求糾正錯誤,都是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人民檢察院(民事、裁定進行上訴。2.上訴有時間限制,過期失效。只有當申訴成功;申訴狀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改判後才能根據改判撤銷或更換判決;申訴沒有時間限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9j4kd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