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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姻內財產協議

夫妻姻內財產協議

夫妻姻內財產協議
家人內財產協議是否屬於遺囑
不屬於。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是財產所有人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如果財產已按協議分配就緒,也就是財產權屬已變更了,不能再立遺囑將此財產作身後安排。如果財產分割協議是對今後遺產的分配,未經公證,被繼承人改變初衷,立遺囑重新安排遺產的,以遺囑為準。
父母去世後,對於遺產未留下遺囑的,遺產處理一般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所有的子女能夠就遺產分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簽訂《遺產分配協議》,協議中最好將所有的遺產的處理、分配都予以明確,最後所有的子女都簽字確認。《遺產分配協議》簽訂後發現尚有部分遺產遺漏的,並不影響《遺產分配協議》的效力,子女們可以就遺漏的遺產簽訂補充協議,對於遺漏的遺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遺漏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需要特別説明的是,《遺產分配協議》系家庭成員根據各自情況,共同協商一致的結果,遺產不是按照均等份額分配也很正常,法律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一般不強加干涉。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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