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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婚前抑鬱症算騙婚嗎

隱瞞婚前抑鬱症算騙婚嗎

隱瞞婚前抑鬱症算騙婚嗎
隱瞞婚前抑鬱症算騙婚嗎
1、婚前未告知有抑鬱症不算騙婚,而且未告知抑鬱症一般也不屬於可撤銷婚姻。
根據我國法律,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及母嬰保健法的規定,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曉撤銷事由一年內提出。其中具體疾病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重大傳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
(3)有關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等重型精神病,而抑鬱症不在此列,因此婚前一方患抑鬱症未告知的不算騙婚,且一般也不屬於可撤銷婚姻。如果一方實在難以接受對方隱瞞的可以雙方協商或通過法院訴訟進行離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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