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噪音擾民物權法 法律 關注:4.52K次 幼兒園事故不合理。你可以不同意賠償。叫對方去起訴。《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標籤: 幼兒園 物權法 婚姻家庭 噪音 擾民 子女撫養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6x9jp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