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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 拘留 拘役

妨害公務 拘留 拘役

妨害公務 拘留 拘役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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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香港俗稱阻差辦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嚇,妨礙公務員(或警察)行使職權。或是侮辱或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

對於意圖妨害公務人員執行的人員,國家規定,會根據情況的具體內容給予一定的刑事處罰。同時對於滿足妨害公務罪刑事上訴狀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刑事上訴狀對其進行拘留等處罰。總而言之,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公民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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