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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二審提交新證據

勞動仲裁二審提交新證據

勞動仲裁二審提交新證據
二審證據提交的標準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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