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賠償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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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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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賠錢嗎,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賠償金嗎?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你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公司不想繼續簽訂合同必須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如不通知,並繼續履行的,則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因此,自2010年1月1日開始,你公司已經和你續簽合同,公司必須在一個月之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應自第二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據此,你公司在1月21日通知你不在續約,則,你可要求賠償:
1、經濟補償金,自入職之日起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2、如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則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費用。
3、如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可要求按經濟補償金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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