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租賃終止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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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安全協議書
雙方自願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一、定義: 房屋租賃協議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二、法律規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548o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