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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之間會有什麼不同

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之間會有什麼不同

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之間會有什麼不同
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之間會有什麼不同
1、產生原因不同。
連帶責任是由各責任人共同行為或共同義務而引起;補充責任的產生是由於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各自獨立的行為,主責任人承擔責任。
2、有無先訴抗辯權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補充責任人有催告的抗辯權與先訴的抗辯權;在連帶責任中,責任人均無催告的抗辯權與先訴的抗辯權。
3、能否追償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除因一般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追償外,其他事由所致補充責任,因其責任範圍與其行為相應,也即自己應負擔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在連帶責任中可進行內部追償。
4、責任範圍與風險負擔不同。
在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人均應承擔全部給付;而補充責任在實踐中大多為部分給付,按有關司法解釋的
規定,是“在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在註冊資金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註冊資金不足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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