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四十五條 法律 關注:3.13W次 土地法四十五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標籤: 徵地拆遷 土地承包 土地法 四十五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4z55j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