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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四十五條

土地法四十五條

土地法四十五條
土地法四十五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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