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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撫養權有爭議是否可離婚

孩子撫養權有爭議是否可離婚

孩子撫養權有爭議是否可離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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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孩子的撫養權有爭議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29條、第3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的處理辦法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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