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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什麼不同有沒有法律規定

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什麼不同有沒有法律規定

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什麼不同有沒有法律規定
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什麼不同有沒有法律規定
1、客體不同
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
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敲詐勒索罪,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且行為人敲詐勒索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情形。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
強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
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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