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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交通違章處理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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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蘇州交通違章處理網點可按照《蘇州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經考試合格後,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如果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扣滿12分,那就得重新回爐了”,金閶交警大隊民警謝屹騰説,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一次記12分兩次以上或者累積記分達到30分以上,應當重新接受駕駛技能培訓,考試合格後,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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