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區廉江核電站搬遷補償
- 法律
- 關注:1.85W次
廉江核電站搬遷補償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廉江核電站搬遷補償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3y15vg.html